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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男猥亵侮辱强奸妇女并强迫卖淫被判刑8年
发布时间:2015-06-15 16:40:57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黄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判处被告人黄隆有期徒刑三年;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隆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另一被告人彭贵瞬因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黄隆从事介绍卖淫非法活动。2013年10月1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黄隆来到宜春城区高士北路一超市前接一名前来“面试”卖淫的女性,在该超市附近等候时看见被害人刘某(女,1997年6月出生)、谢某(女,1997年12月出生)、杨某(女,1997年8月出生)三人(以下简称三被害人),遂上前搭讪但遭拒绝。被告人黄隆在接到“面试”女孩后即尾随三被害人至该超市旁的潭前路口将三被害人拦下,先是要求三被害人陪其一起吃宵夜,遭到拒绝后便用言语威胁三被害人跟其走,并从摩托车后座取出一根铁棍对三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后被告人黄隆打电话给被告人彭贵瞬,叫其打出租车过来,随后二被告人将三被害人带上出租车,带至被告人黄隆位于杨家山加油站附近的租住屋内。在租住屋内,被告人黄隆拿走三被害人的手机并反锁房门,然后引诱三被害人卖淫赚钱。三被害人不从,被告人黄隆即进行言语威胁,并逼迫三被害人分别写下“自愿卖处书”以及个人和家庭信息。之后,被告人黄隆以“验处”为由依次将被害人谢某、刘某、杨某分别带至卧室,强行要求三被害人脱光衣物,查看是否处女,并抚摸三被害人、强迫三被害人帮其口交,对三被害人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同时用手机拍下三被害人的裸照及口交视频,威胁三被害人如不听话,则在网上公布该裸照及视频。被告人黄隆在猥亵被害人刘某的过程中,还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在被告人黄隆分别猥亵三被害人期间,被告人彭贵瞬则在客厅帮忙看护其他被害人。被告人黄隆猥亵被害人谢某时,因怀疑其不是处女,还叫被告人彭贵瞬进入房间查看。事后,被告人黄隆让被害人刘某、杨某与其同住一房,被害人谢某与被告人彭贵瞬同住一房,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隆才让三被害人离开。三被害人离开后即将此事告诉了朋友陈某、唐某、郁某某等人。

    次日下午,被告人黄隆联系了性交易买家,随后多次电话联系三被害人要挟其卖淫并约好当晚见面。当晚21时许,被告人黄隆按约定与三被害人碰面时,被陈某等人控制后报警。

    2014年1月6日和1月8日被告人彭贵瞬先后赔偿了被害人杨某、谢某二人损失共计1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杨某、谢某的谅解。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黄隆赔偿三被害人的损失共计15000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隆、彭贵瞬用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其行为均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告人黄隆还强迫多名妇女卖淫,且在强迫卖淫的过程中还单独对一名被害人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其行为还构成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中,被告人黄隆、彭贵瞬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隆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彭贵瞬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彭贵瞬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贵瞬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黄隆在猥亵、侮辱被害人刘某某的过程中,见被害人长相较好,遂起强奸犯意,在此后强迫被害人卖淫过程中,被告人黄隆并没有把强奸的行为作为强迫被害人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的手段,因此,被告人黄隆的强奸行为和强迫卖淫行为是两个犯罪故意,应当单独定罪。被告人黄隆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是强奸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黄隆在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中,还强迫三被害人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强迫卖淫罪。对于被告人黄隆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隆的行为仅构成强迫卖淫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隆实施了强迫卖淫的行为,但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三被害人实施卖淫的后果,被告人黄隆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隆强迫卖淫未遂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隆强迫卖淫是未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彭贵瞬在案发后7天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才到案,缺乏自动投案的主动性,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彭贵瞬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贵瞬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彭贵瞬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贵瞬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隆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隆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发后,被告人黄隆、彭贵瞬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黄隆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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