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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饮水工程难收费 投资者诉解除合同被驳
发布时间:2015-06-17 13:45:25


    本网讯(盛月辉)  原告诉称修建饮水工程供水后却收不到水费,请求解除供水合同,但因证据不足未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9月7日,原告张强与被告禄田村委会签订了禄田村饮水工程协议合同,并约定由被告投资10万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筹资金。工程完工后,由乙方长期管理收取费用、维修和费用由原告自负盈亏。2008年上半年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了10万元给原告,原告也于2008年、2009年供水正常,并收取了水费,2010年下半年起因被告干预一直未收到水费,因而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34873.84元;被告辨称,原告供水出现问题,多次停水,也不及时维修,村民向被告多次反映情况,2013年被告禄田村村民委员会开会决定由村委会出面收取水管维修费,每年每户50元,并未影响原告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禄田村饮水工程协议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中各自的义务,才能享有约定的权利。由于原告供水不正常,村民无水饮用,关系到各家各户的正常生活,被告禄田村委员会作为的村民自治组织,有义务为村民解决生活实际问题,向用户收取维修费,保证正常供水,没有违反合同规定,该饮水工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阻碍,自己收取不到水费,致使合同的目的没有达到,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原、被告之间也未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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