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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年多次强奸幼女并介绍卖淫牟利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15-06-17 14:15:38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广西灵川县三街镇的男青年全德超,不但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奸幼女,而且还介绍卖淫,情节严重,2015年6月17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全德超强奸、介绍卖淫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全德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今年24岁的小青年全德超,绰号“阿超”,是广西灵川县三街镇东街贤路街的无业人员。

    2014年1月27日,全德超在明知本地一女青年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将其骗至灵川县城原灵川县钢铁厂路口斜对面的福兴旅社内,强行与该女青年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此后,全德超以外传该女青年与其发生过性关系的事为由,要挟该女青年要和其发生十次性关系,其不再纠缠该女青年。到2014年4月6日止,全德超先后胁迫该女青年到灵川县八里街玮二路北面的东升巷78号 “三缘”旅社房间、八里街“人人乐”超市旁其朋友家中,强行与该女青年多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底至2014年4月份期间,全德超又介绍秦姓、唐姓、杨姓(均为未成年人)女青年到潘东成、谢桂珍(均已判刑)合伙开设在灵川县定江镇定江路25号居民楼门面的无名按摩店内进行卖淫,并每次从中抽取提成90元。

    此外,在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和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全德超又介绍杨姓女青年给莫某、介绍饶姓女青年给龚某某,均在灵川县八里街“中和天”宾馆(客栈)进行了嫖娼,嫖娼结束后全德超分别收取嫖资200元和龚某某的嫖资300元。

    2014年5月17日,全德超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全德超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另外,全德超多次为卖淫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与嫖客之间、按摩店老板之间进行撮合、引见,促成卖淫嫖娼的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全德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从重处罚;全德超奸淫同一幼女多次,可酌情从重处罚;全德超采用胁迫的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可酌情从重处罚。全德超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德超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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