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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矛盾演化成聚众斗殴 俩未成年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18 14:42:01


    本网讯(彭珊 王国菲)  近日,四川省大竹法院对王某、唐某二被告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进行了一审宣判,二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男,现年18岁,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高中肄业。被告人唐某,男,现年17岁,四川省大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2014年12月17日,大竹县某中学学生秦某(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因交费问题与同班同学吴某某(女,1999年7月6日出生)发生矛盾,吴某某的同学即本案被告人王某得知此事后,遂与秦某相约打架。而后秦某邀约了被告人唐某、张某某(男,2000年10月16日出生)等人,张某某又邀约了唐某前(已判刑),同时被告人王某准备了甩棍、钢管,并邀约了同班同学冷某某、谷某、周某某、伍某等人。2014年12月18日中午,被告人唐某等人在校门外等候,待中午放学后与秦某会合,秦某和被告人唐某见到被告人王某后遂将其拉入附近一小巷内,被告人唐某手持皮带与手持甩棍的被告人王某对打,继而双方有约20人参与了斗殴。在打斗中,唐某前持匕首将冷某某、谷某、周某某、伍某四人捅伤,唐某前的头部亦被砖头砸伤。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冷某某、谷某、周某某、伍某四人的身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1月7日,秦某、王某的监护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秦某方承担医疗及相关费用5465元,王某方承担医疗及相关费用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成帮结伙持械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鉴于被告人王某、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依法可以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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