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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法院法官用微信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6-19 13:34:29


    本网讯(张国瑞)  6月18日,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调解处理郭某诉龙某等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理程序中的鉴定、质证、调解采取微信方式进行,达到了案件审理快捷、方便的办案效果。

    2014年8月29日14时许,龙某驾驶挂靠在安阳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自有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至清丰县朝阳路交叉口西红绿灯处时,与郭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受伤,经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2014年12月26日,原告郭某将三被告龙某、安阳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398.38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由新乡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伤残、误工期限进行鉴定,考虑到原被告居于不同的城市,承办法官征得双方同意决定采取微信联络的方式送达手续、转述意见,并利用微信文字开庭或调解。通过微信沟通,承办法官先后将质证意见、鉴定结论、当事人双方诉求变化反馈至对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平衡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由双方签字后返寄回承办法官。

    清丰县法院大力加强三微一体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平台受理群众立案、接受群众咨询,免除当事人来回奔波之苦,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今年以来,通过网络平台接受群众咨询37次,受理案件8件,为群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司法服务。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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