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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中院将诉讼文书签发权下放至审判长手中
发布时间:2015-06-23 13:20:37


    本网讯(高红 魏刚)  近日,新疆喀什中院积极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制定下发《案件审核及诉讼文书签发办法》,将诉讼文书签发权下放一线办案法官手中,在全疆法院系统中迈出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第一步。

    《办法》的施行,改变了以往案件审核和诉讼文书结案后需要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签发才能结案生效,疑难复杂的案件还需要提庭务会、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导致审批环节多、时间长,影响案件审判质效提升的局面。改革后,案件由审判长签发即可结案生效,真正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

    《办法》从规范审判活动中各个权利主体的责任范围和权利清单为切入点,还权于合议庭,以制度的方式明确合议庭、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和审判长、庭长、院长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对审判长、庭、(局)、分管院领导、院长在案件审核及诉讼文书签发工作中责任和权限进行严格的界定,增强各责任主体,特别是主审法官和审判长的工作责任心,从而减少了案件审核和诉讼文书审批的环节,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裁判文书签发权的下放,并不意味着院、庭长成了“甩手掌柜”,削弱了领导权力,放任了对合议庭案件审理的监督管理。相反,此举将更加规范和强化院、庭长领导、组织和监督职责。《办法》明确了院、庭长对分管部门的案件有不同意见的,不得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可书面建议合议庭复议,或者建议案件提交专业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体现了监督留痕。

    对一线法官个人来说,意味着今后将对自己审理签发的案件终身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将被追责到底,既有压力更有动力,是一种激励更是一种责任,有利于增强法官在案件审判活动中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从而加快提升一线法官队伍整体的素质。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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