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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同居生子酿苦果 情侣为争孩子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5-06-24 10:38:37


    本网讯(覃世武)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无论是非婚生还是婚生子女,父母是最爱他们的人。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开通审理了一起争夺非婚生子女的案件,依法判处非婚生子小明跟随原告李姗生活;由被告周信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因为和父母赌气,李姗于2012年年初离家到广东打工,期间与同在广东打工的周信相识、相恋,之后同居生活。2013年6月6日,李姗与周信生育儿子小明。李姗在家哺乳儿子小明将近半年后,再次与周信一起外出广东打工。不久,李姗发现周信有外遇并且经常汹酒,致使双方关系发生严重矛盾。2013年12月,李姗将小明带回娘家生活至今。2015年3月11日,双方到福旺镇司法所调解未果。2015年4月20日,李姗以周信对儿子小明的身体状况、生活情况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半点作父亲的义务为由诉至浦北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儿子小明由原告抚养,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

    周信在诉讼中答辩称,自己与李姗于2012年相识后同居生活,2013年生育儿子小明。由于双方同居前缺乏了解,加之年轻,常因琐事争吵。双方在外出打工一段时间后,因互相猜疑赌气而互不忍让、互不往来至今。小明断奶后寄养在李姗娘家,自己及父母多次到李姗娘家送钱送物抚养小孩,李姗家人拒绝自己及其父母与小孩见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信还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小明由其抚养,原告李姗每月给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信请求儿子小明由其抚养,原告李姗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明年满十八周岁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不构成反诉。非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非婚生育的儿子小明于2013年出生,未满2周岁,年纪尚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法院认为小明跟随母亲即原告李姗生活比较适宜。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根据被抚养人的生活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和原、被告的经济状况,认为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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