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前科男盗窃被发现后“亮刀”被判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5-06-24 10:10:52


    本网讯(饶海泉)  一名男子在汽车站偷盗旅客财物,被发现后竟然持刀威胁女事主,其盗窃行为由此转化为抢劫,连同另一桩盗窃犯罪被数罪并罚。6月23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何保雄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出狱后仍不务正业,以小偷小摸为生。2014年4月9日11时许,被告人何保雄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汽车客运站售票大厅,趁正在购票的李某(女)不注意,将其一个黑色挎包盗走,包内装有3600元现金、一部苹果4S手机及银行卡等物。被害人李某经旁人提醒后追上何保雄欲索回挎包,何保雄没有说话,却掏出一把匕首朝对方比划,被害人不敢再追,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2620元。

    2014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何保雄再次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汽车客运站内,将一名正在候车的女子手提包盗走,包内有1470元现金、一部三星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经鉴定,被盗的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41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保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行为被发现后,为窝藏赃物、逃避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何保雄实施的两桩犯罪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前科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保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后合并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