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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禽店老板销售“有毒”肥肠被判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6-25 16:11:33


    本网讯(刘媛 罗陆海)  为了使自己销售的卤制品不变色,男子在卤制中添入亚硝酸钠。2015年6月10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鹏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吴鹏从2013年3月开始在南昌市一菜市场内开办烤禽店,销售自制卤制品和烤鸭。2014年6月前后,吴鹏为防止卤制的肥肠变色,在卤制肥肠时加入了亚硝酸钠,至案发约销售200斤左右,销售额约7000元。2014年8月11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鹏的出租房内查获半袋亚硝酸钠和卤制好的肥肠。经鉴定,从吴鹏处扣押的卤制熟食肥肠中检出亚硝酸钠含量为19mg/kg,从吴鹏处扣押的食品添加剂福晨牌亚硝酸钠中亚硝酸钠的含量为97.7%。同日,被告人吴鹏被公安人员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吴鹏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监管的反馈意见,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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