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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外包未注明产品类别 消费者起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4-07 16:04:02


    本网讯(刘姣丽)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在购买食品时越来越关注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日前,家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邓小华因自己购买的食品包装上没有标识“产品类别”而要求经销商和生产商赔偿,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邓小华诉称,自己于2014年10月27日、29日、31日在步步高公司零陵中路店、舜德店、珊瑚店三处购买了由舜华鸭业公司生产的系列熟食,先后共消费了3448.6元。购买后,邓小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类别”。邓小华查阅相关资料后得知该产品的执行标准系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发布的《湘味熟食畜禽熟食》湖南省地方强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该标准,生产商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注“产品类别”信息。据此,邓小华认为自己购买的舜华鸭业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步步高公司作为生产经营者没有尽到对食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必要审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性质恶劣。据此,邓小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舜华鸭业公司依法十倍赔偿自己34486元,步步高公司退还货款3448.6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规定了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包括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但未将“产品类别”列入应当标明的事项中。该案中,邓小华购买的舜华鸭业公司的产品,虽然其是采用《湘味熟食畜禽熟食》执行标准,该标准对“产品类别”在外包装上的标明有明确规定。但是《湘味熟食畜禽熟食》不是湖南省卫生厅制定、公布的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也不是企业制定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十二条第九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二被告生产销售的舜华鸭业系列产品外包装上未标识“产品类别”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存在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且并未对原告造成人身、财产伤害,故原告仅以上述食品外包装未标识“产品类别”为由认定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要求二被告退还全部货款且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邓小华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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