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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工作中受伤 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被诉
发布时间:2015-07-01 15:17:18


雇员工作中受伤 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被诉


    2014年5月份,原告徐建华和几位工友等多人受雇于被告马伟锋,到河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安装广告牌,此项工程是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负责人签约的项目。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日工资为100元,2014年5月27日上午8点钟左右,原告为许昌市移动公司安装广告门头,安装过程中被电锯锯伤,致使原告右手部受伤,经诊断为:右手掌切割伤伴拇指不全离断伤和右手食指中指外伤,经许昌市仁和骨科医院的医护人员多方的抢救措施,才使原告的右手大拇指得以保全,原告治疗过程中被告马伟锋作为雇主多方推卸责任,不愿意承担原告在治疗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在原告主动与被告多方协调中,被告态度蛮横,蛮不讲理。根据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 魏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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