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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低价卖米为由用假币换老人真币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10 10:09:43


    本网讯(徐春生)  货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所有国家对货币都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任何伪造、出售、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一审以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李永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自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李永光多次持百元面额假币并携带大米在德兴境内骑摩托车寻找老年人为作案目标,以低价卖米给被害人的方法与对方交谈。在被害人决定买米并支付现金时,被告人李永光便提出要整钱包红包或者用零钱请对方给自己兑换整钱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拿出百元面额钞票,然后趁机用随身携带的假币调换被害人的真币,接着又以钱破损等理由,诱骗被害人再次拿出百元真币调换给自己,一次或多次重复上述调包行为,直到被害人的百元真币大部分被其调换或者被害人生气拒绝买米为止,被告人才逃离现场。

    截至被告人被抓获时止,被告人李永光共用假币从各被害人处调换百元真币175张,经中国人民银行德兴支行鉴定,均为伪造货币。案发后,被告人退赔了所有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鉴于被告人李永光退赔了所有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李永光于2013年9月25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系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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