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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和抢夺作案 灵宝一男子被判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07-08 15:14:54


被告人张永峰法庭受审。

    本网讯(张传新 陈华)  7月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法庭当庭宣判,以抢劫罪、抢夺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永峰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3万元,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张永峰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张永峰是灵宝市朱阳镇人,现年26岁。2011年1月,被告人张永峰因犯抢劫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判决执行期间,又发现其仍有漏罪。法庭查明,2009年10月11日18时许,张永峰伙同吕战东、李小刚(均已判决)经预谋后,在灵宝市抢劫乘坐电动车的王某价值426元的一部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衣服等物品,并对王某及骑车人左某进行殴打,致二人轻微伤。另被告人张永峰伙同吕战东在2009年8月至9月间,在灵宝市、陕县、渑池县、三门峡市区等地连续实施抢夺犯罪5次,抢夺物品价值共计89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永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公然夺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抢夺罪,其所犯两罪是在之前其犯抢劫罪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对此亦应实行数罪并罚,遂结合案件的起因、张永峰的认罪态度及其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当庭对该案作出上述新的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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