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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法院高效执行合同纠纷 被告自行拆除房屋
发布时间:2015-07-17 11:52:24


图为法庭法官现场勘验案件履行情况时的情景

    本网讯(王金龙 徐文静)  7月15日,在临沭县曹庄镇,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南古法庭法官现场勘验中国邮政公司临沭分公司诉租赁人赵某合同纠纷一案的履行情况,确认被告赵某已完全履行自拆房屋义务,至此,该案划上圆满句号。这是该院着眼执行办案、提高案件质效、确保胜诉方法益最佳实现的又一体现。

    2007年5月,临沭分公司与居民赵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原曹庄镇邮政支局(现为邮政营业所)办公楼南闲置房基一处租给赵用,租期一年,年租金600元,赵可在房基上建房自用,合同期满或中止时,自建房由赵自行拆除;如城镇街道规划或其他原因,支局可随时中止合同。签约后,赵交了租金并建房用于童车经营。合同期满,赵续租直至2013年5月底,出租人因要扩建支局营业厅欲收回房基却遭拒。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5月27日,分公司无奈起诉依法维权。南古法庭承办该案后,庭长凌宗香考虑到案子好判但执行较难,而执行不了的判决无异于“法律白条”。为确保法益尽早实现,南古法庭庭长重点在调解上下功夫,对被告辨法析理,释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及后果,对原告讲清被告抗辩原因及要求。经多次调解,7月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十日内拆房、原告补偿1万元拆房费并免除2年租金1200元及违约责任等。

    签订调解协议后,赵某很快便予以履行,搬走了房内物品、拆除了自建房屋,并在法官见证下将房基交还邮政支局。“还是法官有办法、有能力,我们2年多解决不了的纠纷,一经法官调解很快就圆满解决了!”邮局领导对此案的办理非常满意。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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