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快递业务违规转让起纠纷 巨额转让费被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3-05-09 09:46:21


     本网讯(通讯员 毛明梭)   廖少广违规转让快递业务引发纠纷,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廖少广返还原告罗炳华转让费118000元。  

    2012年3月11日,原告罗炳华与被告廖少广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被告廖少广将其享有的富川申通快递网点的经营权转让给原告罗炳华,转让费为人民币118000元。2012年4月15日,被告廖少广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罗炳华交来富川申通快递转让费118000元。4月26日,原告罗炳华与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签订“申通快递分支机构合作有关事项合同”,原告罗炳华正式成为广西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富川县服务部负责人。5月21日,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提出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名称为“广西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富川县服务部”,负责人为罗炳华。同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为“广西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富川服务部”。

  6月13日,富川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西贺州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富川服务部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不予受理。7月3日,原告罗炳华以被告廖少广在签订协议前故意隐瞒尚未取得经营权和经营权不能依法取得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廖少广送达“关于解除富川申通快递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的通知”,被告廖少广于同月5日签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廖少广作为原富川申通快递网点的实际经营者在没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没有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与原告罗剑波签订关于富川申通快递网点经营权的《转让协议书》,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自始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