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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立案登记改革工作 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
作者: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院长 吴社保   发布时间:2015-07-23 11:04:55


    为保障当事人诉权、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过几个月的实践,立案登记改革工作虽然总体上运转有序,但也还存在个别立案法官思想认识上有差距,对正确执行改革精神把握不到位,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上当事人还不够满意;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对立案登记改革规定理解不全面,滥用诉权现象偶有发生;面对增幅同比上升的案件,法院应对措施不够有力等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严格执行改革规定,扎实推进立案登记改革工作,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护当事人诉权。

    一、提高认识落实立案登记工作。推进立案登记改革工作,必须牢固树立“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思想观念,这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核心。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将降低诉讼门槛,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必须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要清楚认识到立登记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保障当事人诉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将有利于进一步畅通诉讼渠道,将社会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渠道进行解决,这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途径。要始终坚持立案登记改革的关键在于“当场”。 不能让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改革是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只有在对起诉、自诉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要始终明确立案登记不等同于完全放弃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制改革不是简单地放松诉讼入口,也不是不论什么案件法院都可以受理,要做必要的一定程度的审查,只是这种审查更侧重于形式审查,是有限审查。

    二、强化立案登记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功能,按照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和12368语音平台“三位一体”的要求,提升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推行巡回立案、预约立案服务,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主动告知诉讼风险。法院应当主动做好诉讼指导,全面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善意提示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依法提出合理诉求。加强诉讼指导,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对于起诉状和起诉材料需要补正以及决定不予登记立案的,立案法官需要进行充分的引导释明。对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充分保障起诉人的诉权。

    三、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前和庭前调解机制,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完善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诉前和审前。

    四、依法制裁违法虚假诉讼行为。在由立案审查制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借助纪律和行政措施,建议相关部门给予涉事当事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五、完善立案登记责任追究制度。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一项涉及民生的重大司法改革措施,其根本出发点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让当事人维权有一个客观公正公开的平台。为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度,确保当事人诉权,应当完善立案登记责任追究制度。彻底摈弃不合时宜的传统做法,禁止自行制定立案标准,人为抬高诉讼门槛。对有案不立、压案不立、故意拖延立案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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