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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新闻发布会公布四件拒执罪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5-07-24 13:29:20


    本网讯(丁力辛)  7月23日,河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四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典型案件。

  案例一:

    2004年1月18日,望都县人民法院以(2003)望民初字第0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孟星给付曹德强建筑工程欠款46,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于2004年2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2月19日,曹德强申请强制执行,至案发,黄孟星一直未履行该判决规定的义务。经法院查明1、黄孟星夫妇在107国道旧汽车站旁有一套四层楼约400平米门脸。2、2010年3月11日,以黄孟星之妻栗会君名义初次登记的冀FPP718五菱面包车一辆。3、2010年12月9日,栗会君存入其所有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6210 2100 5070 0335 060)中人民币50,000元。4、黄孟星夫妻经营新世隆超市,并获得不菲的工资收入。

   2004年3月12日、2004年6月11日、2005年9月16日,黄孟星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次被望都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但其一直拒不履行。黄孟星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1月15日,望都县人民法院判决黄孟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被执行人牛建生在2011年9月30日承揽焊接汽车油箱服务时,其雇佣人员王小飞对油箱进行焊接时致使油箱爆炸起火,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经尚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牛建生赔偿二被害人损失共计523105.47元,被告人牛建生不服上诉,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根据二被害人的申请,尚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和2013年1月10日分别向被告人依法下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封了被告人的一处房产。被告人牛建生分别于2012年7月31日履行了5000元,2013年1月14日履行了15000元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但其仍在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归还房贷40325元,并撕毁法院封条,破锁进门强行装修入住。且牛建生多年来经营修理部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另外还有其他住处。

  因牛建生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将本案移交尚义县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牛建生予以立案侦察,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牛建生的刑事责任。2015年1月8日尚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该案立案。2015年2月4日尚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起诉后牛建生认罪态度较好,并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2015年3月30日尚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牛建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

  原告翟假柱与被告杨建锋宅基地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约建房,被告无权干涉,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干涉原告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杨建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但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研究后决定对被执行人杨建锋拘留15天。

  2013年11月23日7时许,柏乡县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王志彬、于增旗等人到柏乡县西汪乡寨里东村被告人杨建锋家,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杨建锋执行司法拘留。在法院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杨建锋及其家人对执行工作进行阻挠。在执行人员带杨建锋到警用面包车的过程中,其推搡工作人员,扬言放狗进行威胁,并将警用面包车脚踏板蹬坏,致使于增旗的左手第四指末节指骨骨折。经鉴定,于增旗的伤系轻微伤。2014年9月1日,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对被告人杨建锋犯妨害公务罪,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临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建锋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杨建锋的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杨建锋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建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例四:

  2013年8月16日,万全县方圆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人赵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万全县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万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KF889的轩逸牌轿车予以保全,万全县人民法院以(2013)万商初字第848-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同日给被告人赵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后万全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万商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赵银给付万全县方圆铸业有限公司欠款41000元。同年8月23日,被告人赵银擅自将该车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史小元,后赵银全家搬迁,下落不明,致使该判决无法执行。

  因赵银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执行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2014年10月22日赵银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被万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26日,万全县人民法院对赵银被指控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赵银故意变卖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申请执行人建议法院从轻处罚。据此,对赵银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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