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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通报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情况
发布时间:2015-07-24 11:53:23


河南法院严厉打击拒执犯罪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冀天福)  7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巡视员蒋克勤通报了全省法院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情况,并发布全省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省高院副巡视员、审委会委员周明杰出席,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新闻发布会。

    蒋克勤说,近年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一性两化”执行工作思路,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尤其是把打击拒执罪作为体现执行强制性的一个重要抓手,以“一打三反”为重点,不断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2013年5月,省高院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通知》,组织召开追究拒执犯罪现场会,统一执法思想,明确各自职责,狠狠纠治了社会上赖账不还的坏风气。2014年11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张立勇院长高度重视,要求突出“快、狠、准”,把集中打击专项行动抓紧抓好。各地法院及时向党委、党委政法委进行汇报,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打击精准到位。商丘、焦作、漯河、驻马店等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了全市打击拒执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公检法协调出台了联合文件,在相互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形成“快立、快捕、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合力。焦作法院开展“雷霆行动”,安阳法院开展“利剑行动”,将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与集中执行紧密结合、共同推进,均取得了较好成效。

    蒋克勤在通报中说,截至今年6月30日,全省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2131人,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经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146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135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5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2人。据不完全统计,专项行动期间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是2013年和2014年移送人数的近3倍,实际判处人数比前两年上升55%。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3913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3025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898人次。

    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使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的惩处,一批长期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迫于刑事制裁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有效遏制了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发布的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案等10个典型案例,是从本次专项行动期间因拒执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中筛选出的,被执行人都因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曾被法院司法拘留,但仍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公布这些案例的主要目的,一是震慑和教育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提高社会公众对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认知,二是严正告诫那些置法院生效裁判于不顾、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你们的行为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严重破坏社会诚信,必将受到严厉惩处。

    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依法惩治拒执犯罪、破解执行难意义重大。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行工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全省法院将继续保持“一打三反”的高压态势,坚持常抓不懈,严字当头,采取更加规范、更加强硬、更加高效、更加透明的执行措施,严惩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让老赖不敢再赖,让社会更加诚信。

【延伸阅读】

    河南法院依法惩处拒执罪典型案例

    一、郭金欣拒不执行判决案

    刘某与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宁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判决郭金欣归还刘某21万元。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于2013年4月向宁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法院向被执行人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郭金欣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报告财产状况。宁陵县法院两次对郭金欣司法拘留,郭金欣仍不履行。经调查,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承包多个建筑工程,得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具有还款能力。郭金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宁陵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院认为,郭金欣负有执行判决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执行人郭金欣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法院依法判决:郭金欣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靳廷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吴某与靳廷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沁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判决靳廷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吴某炭款29431元。判决生效后,靳廷武未履行判决义务。吴某向沁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沁阳市法院立案执行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靳廷武拒不履行。沁阳法院对其拘留15日,靳廷武仍拒不履行。经查,靳廷武盖有门面房两间,其中一间用于出租(每年租金3000元),执行期间修盖新房,归还他人欠款。

    2015年1月20日,靳廷武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8日被执行逮捕。2月4日,靳廷武的家属代其履行了判决义务。2015年5月15日,沁阳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靳廷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刘俊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常某与刘俊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令被告刘俊民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共计80125.5元。由于刘俊民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常某于2013年2月20日向伊川县法院申请执行。伊川县法院立案后向刘俊民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刘俊民拒不履行,后长期外出逃避债务,导致该案无法执行。经查,刘俊民银行卡上有存款5008元;2013年9月3日刘俊民收到赔偿款12万元。

    2014年7月24日,执行干警根据线索在某工地将被执行人刘俊民抓获移送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伊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俊民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决:刘俊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四、李水朋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等人与李水朋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襄城县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6)襄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李水朋赔偿吴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132836.85元。判决生效后,李水朋未履行民事赔偿部分,吴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襄城县法院两次对李水朋司法拘留,李水朋仍不履行判决义务。2014年7月,李水朋因拒绝报告财产状况,被拘留15日。执行人员查明,2012年至2014年间,李水朋用自有资金建2层楼房一处,支付承建人建筑款25500元。李水朋及其妻的银行账户有大笔资金往来。

    李水朋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襄城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水朋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诉讼中,李水朋主动与受害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2015年3月27日,襄城县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水朋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张发轩拒不执行判决案

    岳某与张发轩货款纠纷一案,尉氏县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判令被告张发轩偿还岳某货款98805元。判决生效后,张发轩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岳某遂向尉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张发轩仍置法院执行通知于不顾,既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而是逃避法院执行,并在西安购置商品房,致使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张发轩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尉氏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尉氏县公安局开展了网上追逃,张发轩被抓获归案后,迫于压力,筹措资金履行了还款义务。2014年12月15日,尉氏县法院开庭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张发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裴存彬拒不执行判决案

    张某、刘某与裴存彬交通事故赔偿一案,内黄县法院判令被告裴存彬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74312.03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5540.39元。由于裴存彬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张某、刘某于2014年4月向内黄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仅由被执行人裴存彬妻子支付现金500元。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裴存彬曾在银行取款7000元;自2011年6月起,偿还他人债务40000元;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间,裴存彬在保险公司续交保费9620元。

    内黄县法院将裴存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裴存彬于2015年1月5日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2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裴存彬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致使案件无法执行,但案发后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从轻判处裴存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七、禹丙乾、王双岭拒不执行判决案

    李某与禹丙乾、王双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新密市法院判令王双岭赔偿李某各项费用124507.8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禹丙乾对此附连带清偿责任。由于禹丙乾、王双岭未主动履行,2008年12月18日李某向新密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禹丙乾、王双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到庭传票,但二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且长期外出躲债,逃避执行。后经执行法院查明,王双岭在银行有存款3万余元,禹丙乾在银行有存款18万余元,分别分多批次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新密市法院将被执行人禹丙乾、王双岭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禹丙乾、王双岭被刑事拘留期间,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李某146000元。新密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禹丙乾、王双岭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对李某履行了全部义务,得到了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禹丙乾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王双岭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杨长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田某与杨长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遂平县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长强给付原告田某房屋拆迁补偿款34819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782元。判决生效后,杨长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田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遂平县法院依法扣划杨长强款158950元,在余款尚未履行完毕、此案仍在强制执行期间,杨长强于2014年4月25日擅自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给他人,拒绝继续履行判决义务。遂平县法院两次对杨长强司法拘留,杨长强仍拒不履行。遂平县法院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7月26日杨长强被执行逮捕,8月22日杨长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长强对遂平县法院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并且变卖已被依法查封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杨长强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杨长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九、陈士海拒不执行判决案

    吴某与陈士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淮滨县法院判令被告陈士海赔偿吴某各种费用169031元。判决生效后,陈士海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向淮滨县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淮滨县法院多次要求被执行人陈士海主动履行,但陈士海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2009年6月淮滨县法院对陈士海拘留15日, 2010年陈士海为逃避债务举家外出务工,期间,陈士海夫妇均有合法稳定收入,又有房租收入,2013年陈士海为其子订婚花费家庭积蓄一万余元,但始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陈士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淮滨县法院于2014年6月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向淮滨县法院提起公诉。淮滨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士海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十、邱继申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赵某与邱继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前县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台民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邱继申在2014年6月20日前还原告赵某货款20万,剩余货款及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还清。在诉讼中,法院对邱继申瓜子场中的约1000包瓜子进行了保全。调解书生效后,邱继申未主动履行,赵某于2014年7月向台前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台前县法院给被执行人邱继申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履行完毕,但邱继申拒不履行,还对保全查封中的约400包瓜子进行了处置。

    被执行人邱继申明知是法院保全查封的物品仍进行处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台前县法院将邱继申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对邱继申刑事羁押期间,其家人积极与法院联系,将执行款项履行完毕。2015年6月6日,台前县法院作出判决:邱继申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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