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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拍女子如厕被判赔五千元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5-07-27 11:07:43


    本网讯(张冬菊)  《偷窥杀手》、《偷窥无罪》、《偷窥》……以“偷窥”命名的影片不在少数。近年来,跟偷拍有关的性骚扰案件也越来越多,2015年7月27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依法审理了一起类似的人格权纠纷案。

    小静是一名“90后”的技校学生。一天下午在学校附近一个城中村公厕内,正在上厕所的小静,低头时发现厕所门的缝隙下有个暗影。仔细一看,是个正在开着摄像头的手机。

    慌张的小静顿时恼怒不已,赶紧起身推开门,突然一个年轻男子拔腿就跑。小静一边追一边喊抓流氓。附近的群众见状一起追堵,最终在群众合力下,将偷拍男子扭送到了附近的公安局分局。

    据悉,这名偷拍男子名叫阿亮,是村里一家理发店的学徒。在阿亮的手机里,还发现了多名被偷拍女子的照片。

    随后,郑州市公安局分局根据阿亮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5日的决定。可是,被偷拍的小静的生活、学习却收到了极大的影响。由于事件发生当天有一群同学在一起聚会,被偷拍的事情很快传遍了整个班级甚至学校其他班系。这也让小静的名誉受到了影响,小静一度情绪抑郁,精神恍惚。

    委屈至极的小静想到了拿起法律为期维护自己的权益,她一纸诉状将阿亮诉至法庭,要求阿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个人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阿亮在公共卫生间对原告小静的个人私密行为进行偷拍,侵害了小静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给小静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遂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阿亮以口头方式向小静当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事先须经法院审查,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小静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本文人物为化名)

    法官提醒:

    “我国对于性骚扰案件尚未有专门法律进行界定,一旦遭遇性骚扰,受害人往往很难进行法律维权。”本案的主审徐彦召表示,目前《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不够具体,不易操作。法院一般可参照有关人格权或者名誉权被侵害的法律条文酌情进行判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见诸于媒体报道的手机偷拍事件,大多是引发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单纯的偷拍,很难从刑事上追究责任。今年3月1日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偷窥、偷拍(包括手机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私场所,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当事人在公共场所被别人用手机偷拍照片,可责令偷拍者删除照片,遭拒绝可拨打110报警。

    除事后维护自身权益外,事前的防范也是很重要的。女孩在夏季穿着清凉时,该注意的场所主要有以下几个:

    1、公交车:有两处座位很“危险”,一是公交车前左右两排相对的座位;另一个是后门台阶上的第一排座位,如果前面没有挡板,“走光”概率高。另外,领口低松,坐在座位上也易遭偷拍。

    2.人行天桥、电动扶梯:如果穿短裙走在护栏边上,无疑会为桥下的不轨之人提供了“观光”机会。女孩夏天走人行天桥或乘坐电动扶梯,应尽量靠中间站。

    3.公交车站:夏天在公交车站等车时,如果发现有人蹲在旁边摆弄手机,说不定正在偷拍。

    4.公共厕所、试衣间、游泳池等地方,要注意有没有摄像头。

    5.街道装有落地玻璃窗的餐厅也易遭偷拍。

    同时,试鞋、坐高脚凳、走楼梯、下蹲也被列为女子最容易走光的姿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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