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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抢劫杀人罪犯戴武伟昨日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5-07-30 09:12:38


    本网讯(方小波)  2015年7月29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抢劫杀人罪犯戴武伟执行死刑。

    罪犯戴武伟,男,1985年出生于广西平南县,初中文化,无业。

    2010年,被告人戴武伟与同案被告人莫兴烙(已判刑)在合浦县红林大酒店做保安时相识,两人经商议实施抢劫,并最终选定在钦州抢劫出租面包车作为作案交通工具。同年2010年10月2日22时许,戴武伟、莫兴烙携带西瓜刀、透明胶带等作案工具,在广西钦州市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前交通亭旁,骗乘被害人陈某(男,殁年20岁)驾驶的一辆五菱面包车(价值43092元),行至钦州市钦南区沙埠镇沙埠村委会望贤村路段,戴武伟趁停车之机抓住陈某手腕声称抢劫,莫兴烙将西瓜刀架在陈某颈部进行威胁。因陈某呼叫反抗,戴武伟、莫兴烙即对陈某殴打并捆绑,然后由莫兴络驾驶该车继续前行,当车行驶不远被卡陷在路上不能前行时,陈某在车上极力反抗呼叫。戴武伟无法控制陈某,即叫莫兴络帮杀死陈某。戴武伟、莫兴烙将陈某拖下车至路边的桉树林处,戴武伟按住陈某的上身,莫兴络按住陈某的脚部,戴武伟先持刀砍陈某头、颈等部位数刀,致陈某不动才停手。戴武伟回到停车处时,因担心陈某醒来呼救,便叫戴武伟将刀给他,接着朝陈某胸腹等部位捅刺数刀,然后将刀丢弃在现场。戴武伟、莫兴烙未能将车开走,莫兴络上车拿走陈某留在车上的诺基亚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42元),随后,两人逃到公路口处,搭班车回到合浦县。2010年10月4日凌晨,戴武伟、莫兴烙两人在其打工的宿舍睡觉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是因被锐器砍刺伤全身多处,因左颈部的损伤造成颈椎断离而死亡。

    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莫兴络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戴武伟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45000元,共计人民币65000已交到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戴武伟提出犯意、购买刀具,决定作案的地点和目标,作案时先动手,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殴打、捆绑,并叫同伙帮其杀死被害人陈某,亦是其先用刀砍被害人致不动才停手,在本案中起最主要的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兴络事前参与预谋,携带作案工具参与抢劫,作案时用刀威胁被害人,在本案中起积极作用,系主犯,但其在本案中的作用轻于戴武伟。戴武伟、莫兴络归案后虽能认罪,其亲属也主动赔偿被害人陈某亲属经济损失,但没能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不足以对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戴武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抢劫罪,判处莫兴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戴武伟、莫兴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151元。

    一审宣判后,戴武伟、莫兴烙均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广西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戴武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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