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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民警查获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7-30 10:53:44


    本网讯(张瑜)  驾车需守法,不仅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违法驾驶必然会付出代价,一男子酒后驾车被查处,随后被提起公诉。2015年7月28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决被告人强春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3月3日22时许,强春远酒后驾驶贵FV529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黔西县北门渡槽方向沿莲城大道往车家塘方向行驶,途经莲城大道与花都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被黔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随即抽取强春远血液进行酒精定性、定量分析。后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强春远血液酒精浓度为182.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强春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强春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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