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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人以投资房产为名非法集资一亿被提起公诉
作者:王春 嘉文   发布时间:2015-08-03 10:53:54


    以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高达一亿余元。近日,夏某等四人被公诉机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提起公诉,浙江温州永嘉法院受理该案。

  葛某(已判决)与妻子张某(已判决)在温州设立了两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于2008年加入上述两家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随后开始向社会公众借款。被告人许某于同年开始在上述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在明知葛某、张某等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大量资金的情况下,仍然负责两家公司融资、投资记账及收款、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等工作直至案发。

  2010年开始,夏某、余某、周某和葛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投资青田房地产项目,约定分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但共同承担债务,后夏某、余某、周某和葛某以互换借款人、担保人的方式吸收了大量资金,并由葛某投资到青田房地产项目中。

  2010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间,夏某、余某、周某和葛某以投资青田房地产、购买别墅等为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共计人民币一亿余元,其中以投资青田房地产名义借款4千万元,葛某将其中2.5千万元借款用于投资青田房地产项目,其余借款用于购买别墅、向银行抵押贷款、归还他人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公诉机关认为,夏某、周某、余某、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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