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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公布6起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8-03 17:26:20


    本网讯(杨委峰 谢劳动)  7月30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商丘中院审监庭庭长郭彦宇现场发布了6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案例。新闻发言人黄晓倩主持发布会。

    案例1:罪犯束子成不予减刑案——职务犯罪罪犯未主动退赃、未积极履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束子成,男,原任周口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原判认定,束子成利用担任沈丘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周口市水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于1998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取他人146.4万元人民币、购物券1.6万元。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对其犯罪所得赃款14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2012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以罪犯束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七个月。我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协委员受邀参与了旁听。

    经审理查明,罪犯束子成自入狱服刑以来受表扬1次,受记功2次。对于其所收受的赃款148万元,未积极退还赃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退赃、退赔能力。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罪犯束子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其系职务罪犯,未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其犯罪影响,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罪犯束子成不予减刑。生效减刑裁定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例2:罪犯董帅帅不予减刑案——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不遵守监规狱纪受到处分的,依法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董帅帅,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原判认定,董帅帅自2007年7月至8月间,伙同他人在周口市川汇区抢劫作案7起,抢得现金人民币600余元,抢劫中致死1人、轻伤1人、轻微伤2人。该犯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该犯系主犯。周口中院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2009年8月该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12年1月该犯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河南省豫东监狱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商丘中院于2015年1月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帅帅自上次减刑以来,没有严格遵守监规狱纪,因违规被监狱严管2次、警告处分1次。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罪犯董帅帅自上次减刑以来,不遵守监规狱纪,曾2次被监狱严管、1次被监狱警告,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裁定对其不予减刑。生效法律文书已经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例3:罪犯冯相云不予减刑案——罪犯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依法对罪犯不予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冯相云,男,1958年10月出生。原判认定,2010年7月6日,邹运启驾驶“德龙牌”主车豫NA8600、挂车豫ND709号车辆在新疆营运时,被告人冯相云将该车扣留。邹运启向夏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冯相云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夏邑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冯相云返还涉案车辆,并赔偿邹运启损失。冯相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运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但冯相云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后冯相云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交付商丘市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6月30日商丘市监狱以罪犯冯相云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商丘中院报请对其减刑五个月。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相云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表扬1次、记功1次。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罪犯冯相云在监狱服刑期间虽表现较好,但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造成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挽回,受害人长期上访,社会影响恶劣,降低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该犯不属于真诚悔罪,不符合减刑条件。遂裁定对其不予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4:余洪涛不予减刑案——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犯,法院依法从严减刑

    基本案情:罪犯余洪涛,男,1977年5月出生。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余洪涛承包夏邑县“天龙湖运河桥”工地44号楼木工工程,因管理不善,工程亏损,被告人余洪涛在欠付6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22万余元的情况下,没有积极争取条件偿付工人工资,而是关闭通讯工具潜逃外地,造成工人爬塔吊闹事、静坐运河城大桥阻断交通、围攻夏邑县委大门。夏邑县法院以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交付商丘市监狱服刑。2014年6月30日,商丘市监狱以罪犯余洪涛确有悔改表现,向商丘中院报请减刑六个月,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洪涛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狱纪,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记功1次。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罪犯余洪涛在服刑期间虽表现较好,但该犯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支付,造成工人上访闹事,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控制减刑。遂依法作出对余洪涛不予减刑的裁定。减刑裁定书已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案例5: 罪犯高传武不予假释案——对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假释应当依法从严把握

    基本案情:罪犯高传武,男,1956年3月出生,农民。原判认定,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高传武与其雇佣的司机邓江涛驾驶豫N37816号货车,从永煤集团坑口电厂拉炉渣运至十八里镇华标水泥厂后,因邓江涛卸货时操作不当,被热炉渣烫伤,高传武指使被告人张豹冒充司机,邓江涛谎称是来水泥厂找工作的时候被货车上装的热炉渣烫伤,从而骗取永安保险公司保险金69098元,案发后高传武退出赃款45000元。

    永城市法院以高传武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交付商丘市监狱服刑。2014年6月30日,商丘市监狱以其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商丘中院报请假释。立案后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1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传武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考核期间获得表扬2次、记功1次。永城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社区评估意见,愿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

    裁判结果:经审理认为,罪犯高传武在服刑期间虽然获表扬2次、记功1次,但其是金融诈骗犯罪罪犯,未全部退出赃款,也没有积极履行财产刑,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尚不足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其不予假释。生效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案例6:罪犯马士英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案——职务犯罪罪犯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基本案情:罪犯马士英,男,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原任民权县财经金融服务中心科长。原判认定,2002年11月至2012年,被告人徐爱玲担任民权县审计局党组成员期间,利用其对民权县高级中学时任校长杨传启经济责任审计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马士英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虚构民权县高级中学部分债务票据,多次骗取公款共计243267元,据为已有,用于家庭等方面的支出,案发后,退回了全部赃款。马士英系从犯。

    虞城县法院以马士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该犯身患:1、高血压3级,极高危。2、冠心病、心绞痛。3、糖尿病。4、脑梗塞后遗症。2013年10月29日虞城县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处理结果: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2014年6月7日,虞城县法院再次委托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马士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仍是1、高血压3级,极高危。2、冠心病、心绞痛。3、糖尿病。4、脑梗塞后遗症。

    根据中央政法委上述意见的要求,结合罪犯马士英目前的身体状况,我院于2014年11月4日,通知虞城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马士英予以收监执行剩余刑罚,虞城县法院于当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将罪犯马士英收监执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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