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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上学遭校外人员猥亵 学校被诉赔6千元
发布时间:2015-08-05 16:44:16


    本网讯(李旭东 胡小丽)  “谢谢您法官,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们不会拿到这些赔偿款,更不会为我们的女儿讨回公道。”2015年7月30日,一起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引发的案件,在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调解成功,顺利为受到伤害的花花(化名)讨回了公道。

    原告与被告系学生与学校关系。2014年9月3日下午2点左右,在校学生花花与3名同学在教室准备上课,预备铃响后,校外人李某某(因犯猥亵罪,现已被判刑)从学校大门外进入校园内,跑到原告上课的教室强制猥亵原告及另一个女同学,然后离去,学校没有制止也没有报警,而是花花的家人在花花回家得知情况后报警,学校和花花的班主任才得知此事。因学校在花花上学期间未尽到管理责任,存在过错,让校外人进入学校,进入教室,并导致原告及其他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此后,花花经常闷闷不乐,睡觉也会经常吓醒并哭闹不止,且校方在事发后也没有积极与原告及其家属协商解决此事,多次以各种理由回避此事。故此,导致原告身心受到巨大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便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工作。学校以上课时间是2点40分,被告提前一小时进入校园,案发时间是下午两点左右,不在教学时间内,学校还没有上班,对学生没有管理职责为由认为并无任何责任,不愿做出赔偿。一时间,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中。但法官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并从法、理、情的角度耐心的给被告做了思想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同意了赔偿,但由于被告认为原告索要赔偿数额较高,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与原、被告双方又进行了多次沟通和调解,最终,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淮南市某某小学自愿给付花花人民币6000元作为精神赔偿。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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