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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未设警示标志 男子酒驾身亡获赔
发布时间:2015-08-17 16:47:52
本网讯(甘业霞) 未在通行道上设置警示标志,致醉酒人艾尔肯死亡,为此艾尔肯的母亲阿孜古丽一纸诉状将发包方及施工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人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温宿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46547.6元。 经审理查明,温宿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阿温大道的扩建工程发包给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在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应由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程开始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电视,广播媒体公开发出公告,自2013年4月7日至2013年4月22日阿温大道至加气站附近段不能通车。2013年10月20日艾尔肯酒后、无证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撞上该路段的横杆上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温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路上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致艾尔肯碰撞在横杆上死亡,因此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此事故的发生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其出示的没有时间,地点的三张关于设置标志的照片,不能证明其在事故路段设置了警示标志。艾尔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部分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温宿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其将该工程发包给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应由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但该合同系两家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对第三者没有约束力,故应对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法律,温宿法院判决新疆诚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送葬人员误工费495068元的70%计346547.6元。对该款温宿县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告承担30% 计148520.4元的费用。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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