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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低价购赃车均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5-08-17 15:49:10


    本网讯(葛春兰)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张顺辉、张晴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均处罚金。

    2014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顺辉经谢某(另案处理)介绍,在丰城市新城区汽车总站附近,在明知对方所售摩托车系赃车,且不能提供该车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200元的明显低价向两名陌生男子购买一辆豪爵二轮男式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黄某于2014年5月28日在高安市被盗。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15元。

    2014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晴在谢某家做小工时,在明知对方所售摩托车系赃车,且不能提供该车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的情况下,以人民币1800元的明显低价向两名陌生男子购买一辆江门轻骑二轮女式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徐某于2014年8月上旬在丰城市火车站被盗。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84元。

    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张晴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顺辉、张晴明知自己所购摩托车系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晴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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