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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举证不能 8岁女童坠楼身亡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18 17:06:00
本网讯(黄钟初) 原告8岁女儿不慎摔楼身亡,却因为没有证据得不到被告方的赔偿而痛苦不堪。8月14日,广西宾阳县法院黎塘人民法庭经过多方多次沟通,终于促使了三被告当庭向原告兑现赔偿款53390元,最大程度上缓和原告的丧女之痛,避免了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 原告韦明、张小房屋位于宾阳县黎塘镇启明村委某村。2014年8月,被告宾阳县住建局为“美化乡村风貌”,将高速铁路附近房屋批沙浆、装饰琉璃瓦的工程承揽给被告某公司。被告某公司为原告房屋批浆、装饰琉璃瓦于第二层楼南面外墙时,采用塑料装饰瓦,致使琉璃装饰瓦与二楼南面外墙形成了三角形洞口,该洞口高为0.9米,宽为0.42米,南面外墙体为3.5米,底部用0.3厘米厚的塑料装饰板封底,三角形洞口两头不封口。 2015年2月24日下午4时左右,原告韦明、张小8岁的女儿韦欣与同学在自家的二层楼顶玩捉迷藏时,韦欣爬入三角形洞口,脚踩中0.3厘米厚的封底塑料板后从二楼南面外墙8.2米高处坠落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韦欣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安全意识,装饰琉璃瓦的三角形洞口两头不封口,三角形洞口下面底部采用0.3厘米厚塑料板封底,没有承重能力,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女儿的死亡给原告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精神严重受创,但三被告对此不闻不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6016.9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黎塘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认真分析案情。主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只有病历、村委证明等,由于原告没有对女儿进行尸检,缺乏证据证明女儿的去世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此三被告不愿意赔偿而是相互推脱。考虑到原告方的丧女之痛,主办法官决定从司法为民角度出发,在原告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希望能够最大程度地帮助原告。然而令主办法官困扰的是,三个被告都不愿意进行赔偿,该案如果直接依法判决,其结果并不利于原告,反而会激化双方矛盾,增加原告的痛苦。 此案到此陷入了瓶颈,但是主办法官并没有放弃,决定耐心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该案的解决能最大限度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主办法官首先是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主动安抚原告的激动情绪,然后利用自己周末休息的时间,多次前往南宁找到被告,从多个角度向被告说明情况,希望被告能配合案件的调解,同时主动联系多方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案件的特殊性。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反复协调后,双方终于能静下心来,8月14日,主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终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三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33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也接受了被告的赔偿款项,案件终得以调解结案。 对法官来说,该案只是众多调解案中的一件,但对当事人来说,这却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不是每个案件单纯判决都能解决纷争,处理不当可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也正如此,该院法官们总是严格要求自己用法、用心、用情、用理对待每一件案,对待每一个当事人,妥善处理好每一件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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