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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纠纷杀死一家三口 凶手叶战国二审获死刑
发布时间:2015-08-18 11:32:17


    本网讯(宋红霞)  8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叶战国故意杀人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3月9日洛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叶战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战国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7月22日,一级高级法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战国承包工程期间向被害人马恩甫借款二十余万元,后将该承包工程委托马恩甫等人全面负责,后叶战国对工程款分配处理不满,从而与马恩甫产生矛盾。2014年8月25日夜晚,叶战国到马恩甫家欲索要工程款,发现马恩甫一家在睡觉,遂拿起一把水果刀架在熟睡的马恩甫脖子上。马恩甫惊醒后和叶战国发生打斗,叶战国持刀将马恩甫口唇、胸部、上肢等身体多处刺伤,致马恩甫倒地后死亡。后叶战国挟持马恩甫的妻子王雅玲、女儿马怡冉至宜阳县,将二人杀害并掩埋于一片玉米地中。同月27日,叶战国被警方抓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叶战国与马恩甫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主要是委托书中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非被害人单方责任,且叶战国深夜持刀进入被害人卧室,付诸暴力,不能认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马恩甫口唇、躯干和四肢有多处损伤,说明生前遭受叶战国持刀主动攻击,叶战国所称误伤马恩甫的理由不能成立;马恩甫死亡后,叶战国又挟持王雅玲、马怡冉离开,并将二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上诉人叶战国出于报复动机,在杀害马恩甫后,又挟持杀害无辜的王雅玲、马怡冉,造成一家三人死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叶战国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叶战国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该案裁定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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