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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离职后骗客户巨款 法院判银行偿还
发布时间:2015-08-21 09:51:48


    本网讯(周忠峰)  职务行为造成的客户损失,由供职单位承担。那么,离职后仍利用职务影响误导老客户,造成的重大损失该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小娟供职于某银行阿克苏分行某分理处,并签订了至2014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5月30日,经书面申请,分行下发文件解除了与小娟的劳动关系。6月10日,小娟签收了分行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天,即6月11日早,小娟电话通知老客户欧阳女士,声称此次推出的理财产品比以前的更有有保障、收益更好,鼓动她不要错失良机。随后,小娟带领欧阳女士来到分行另一分理处,帮其在柜台办理了U盾,并代为操作购买了高净值客户专属理财产品30万元。接着,小娟以需要升级为由带走了欧阳女士的U盾。当日下午,小娟将欧阳女士购买的该理财产品撤单并将30万元转走。如法炮制,小娟陆续转走其余几名老客户的巨额现金。2014年10月8日,小娟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几经交涉,某银行阿克苏分行拒绝返还欧阳女士30万元,欧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某银行阿克苏分行返还30万元并支付利息33000元。

    阿克苏中院一审审理认为:与某银行阿克苏分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第二天,小娟未说明实情却仍旧推荐理财产品,欧阳女士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小娟仍系某银行阿克苏分行的员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小娟向欧阳女士推荐并帮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某银行阿克苏分行承担。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银行阿克苏分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欧阳女士返还理财产品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3000元。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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