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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全面深化减刑假释公开改革
发布时间:2015-08-25 13:45:36


新闻发布会现场。
庭审现场。

    本网讯(冀天福)  8月24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审判庭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罪犯张某、陈某的减刑案件。在法庭上,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向法庭提出了为罪犯张某、陈某的减刑建议,并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在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下,法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经过审理后,法庭当庭作出了准予减刑的裁定。

    庭审结束后,在省高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徐哲的主持下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在新闻发布会通报,为扎实推进减刑、假释公开改革,河南法院率先在全省监狱设立30多个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驻狱巡回法庭,率先在高级法院设立专门的减刑假释审判庭,减刑、假释公开改革从公开听证到公开开庭,从狱内公开到狱外公开,从实况录播到网络直播,从审理过程公开到立案信息和裁定结果全公开,从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到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逐渐形成了河南法院狱内狱外、网上网下“双公示”、“双公开”和人民陪审员庭上参审、庭下观审“双参与”的“三双”工作模式。

    2009年以来,河南法院共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37980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26340件,不予减刑、假释2189件。通过一次次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改革,河南法院不断加深了对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工作规律的认识。

    张云龙介绍说,与以往的庭审相比,此次庭审的特点主要有三个:一是引入了减刑证明制度,罪犯能不能减、减多与减少,要由证据来决定,而且证据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只有罪犯的悔改表现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减刑。二是贯彻言词证据原则,证人要尽可能地出庭作证,并当庭宣誓如实作证,实事求是地证明罪犯在监狱的改造表现情况,避免形式简单、内容空乏的书面证言。三是采取事实证明方法,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必须能够反映罪犯入狱后经过教育改造逐渐向好的转变过程,必须有多个确有悔改表现的客观事实作支撑,并且各个事实之间能够形成方向一致的证据链条,改变以往简单把罪犯的考核积分和表扬奖励作为确有悔改表现主要依据的习惯做法。证明制度的引入,是河南法院、检察院和监狱机关围绕减刑、假释公开改革进行的又一次有益探索和生动实践,将对减刑、假释公开效果的提升和工作模式的转变发挥积极作用。

    张云龙说,证明制度是减刑、假释改革由审批制转向审理制的重要标志。减刑、假释是有条件地变更原判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由于原判刑罚已被历经复杂程序的生效裁判所确定,并产生最严厉的强制力,所以,变更原判刑罚必须建立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而审批制恰恰在这两个方面均有不足。自2010年最高法院明确提出建立减刑、假释审理制后,虽然增加了庭审程序,但由于法庭上没有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可审,没有证据之间的关系可理,更没有证明过程和证明标准,致使这种模式只是初具了审理制的某些外在表现形式,还没有达成完整意义的审理制。完整意义的审理制,必须具有以证据为基础,以证明规则为核心,以证明标准为尺度的庭审过程。也就是说,必须赋予法庭实质性的审理内容。从这个方面讲,证明制度的引入,必将加速审批制向审理制的转变进程,并最终成为审理制确立的重要标志。证明制度的积极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对于庭审内容而言,各个证据的指向更加生动具体,丰富详实,使得整个庭审活动言之有物,言之有据,为庭审程序提供了充足的事实根据。二是对于庭审效果而言,能够使旁听人员真正明白罪犯确实有好的改造表现,确实可以减刑,公开的效果更加明显。三是对于减刑、假释裁定而言,能够使裁定结果建立在清楚的事实和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减刑、假释裁定书的说理性和说服力更强。四是对于减刑、假释工作机制而言,可以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提供明确指引,有效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减刑、假释工作机制的发育和发展。五是对于减刑、假释效果而言,随着减刑、假释质量的提高,减刑、假释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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