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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妻子担保 夫妻被判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5-08-26 11:23:37


    本网讯(周军)  因借钱赖账不还,丈夫张科亮被诉至法庭,而作为担保人的妻子杨芝也遭“连累”。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张科亮、杨芝共同偿还原告占化冬借款本金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

    被告张科亮与被告杨芝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科亮以经营药房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占化冬借款人民币7万元,于2013年5月19日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1份。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2013年5月19日至2014年5月20日,月息2100元。被告杨芝在借款合同中的连带保证人签章处签名,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该连带担保未注明担保期限。被告张科亮利息付至2014年5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两被告均表示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科亮在期限届满后归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科亮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约定了月利率,但该利率超出法律规定,故对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科亮与被告杨芝在被告张科亮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且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中签名确认,故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杨芝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非连带担保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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