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千余万 俩负责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31 11:54:06


    本网讯(蒋金泉 余美秀)  公司以“为项目找资金,帮资金找项目”为名,派遣员工广发宣传单,吸收融资人的资金。2015年8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韩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景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3年11月,被告人韩建、景伟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韩建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事务,被告人景伟任法人,负责公司财务及后勤管理。自2013年12月起,该公司以“为项目找资金,帮资金找项目”为名,派遣员工在南昌市叠山路、胜利路步行街、八一公园等地散发宣传单,宣称向该公司投资“收益稳定、期限灵活、基本无风险、固定收益高”,并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承诺根据融资人自主选择的投资金额及投资期限,给予融资人每月收益率1.1%至1.45%不等的投资回报,吸引社会公众作为融资人与该公司及资金使用方签订三方合同,继而吸收融资人的资金。截至2014年5月7日,该公司与323名融资人签订了489份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056万元,支付利息共计人民币79718.85元。案发后,该公司将融资余额全部退还给融资人;部分融资人出具谅解书表示其未遭受经济损失,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韩建从轻处罚。

    2014年5月7日,被告人韩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景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建、景伟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韩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其已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景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本案所吸收的资金已全部清退,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建、景伟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对被告人韩建、景伟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