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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负责人借款用于公司周转 公司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4-06-20 09:45:37


    本网讯(卫渭 陈年红)  单位负责人对外借款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并加盖单位公章,但公章并未盖在借款人姓名一栏,借款逾期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泾县西山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建平的借款24.8万元及相应利息。

    泾县西山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当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私营企业,后该公司负责人强志与王建平相识,并于2012年11月,以公司年底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建平借款24.8万元,由强志书写了借条一张,注明借款用于公司周转并加盖了公司的单位公章,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率。事后,西山公司单位负责人更换,该借款一直拖欠未还。王建平遂诉至法院,要求西山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和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王建平和西山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强志书写的借条并加盖单位公章为证,事实清楚,且该借贷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西山公司认为该笔借款在其公司往来账上没有记录,不是公司所借,王建平应向强志主张权利的抗辩,法院认为强志作为西山公司的员工向王建平借款,如果是个人借款,其借款用途就不必注明是用于公司周转,出具的借条也无需单位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至于强志借款后是否将该笔借款计入单位的账目,则是西山公司与强志之间的内部管理问题,与王建平无关,故对该辩论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借款利率,王建平表示西山公司承诺给付二分利息,但庭审中西山公司没有确认,故王建平要求按月息二分的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西山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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