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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乞讨者应分情况对待
作者:贾可纯   发布时间:2015-09-02 09:28:55


    近日,北京地铁“乞讨地图”引发不少人关注。北京地铁环线因无需换乘,成了乞讨者的“风水宝地”,而国贸、雍和宫等地更是凭借其独特的“地理优势”成了乞丐们的“淘金之所”。

  从地铁实际查处情况显示,地铁乞讨者中一类是经济落后地区的老弱人员,一类是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成年人,还有一类是假装残疾人员或健全人带残疾人在地铁内乞讨的人员。据报道,北京地铁乞讨者以甘肃和河南户籍的人为主,而利用暑假带孩子来乞讨的行为也有所增加。

  乞讨者的大量出现,引起大众普遍关注,折射出许许多多社会问题。而当乞讨成为一些人的“职业”时,则更叫人五味杂陈。

  追溯职业乞丐的起源,无非是社会道德滑坡的结果。真正的乞丐是因天灾人祸或不可抗拒原因进行乞讨,维持生存,而职业乞丐则通过装残疾、捏造悲惨身世装可怜骗取市民同情。这背后也免不了不少农村低收入群体选择进入城市,以乞讨作为谋生手段。

  职业乞讨者“涌进”城市,除了影响市容,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救助外,还易诱发犯罪,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因此,“治乞”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

  据悉,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流浪、乞讨是他们自己选择的生存方式,政府部门无权干涉,所以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城市管理问题,是“困扰了很久的世界性难题”。

  在治理乞讨问题上,西方国家施行管控、救助双结合。对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法律则严厉处罚,比如:禁止以欺诈的方式行乞,禁止在银行、火车站等公共交通系统内以及公众场合行乞。欧美国家对行乞的主体资格一般都有相应规定。英国、法国、荷兰等国家已推行“行乞证”制度,即持证上岗。

  我国也有相关规定。许多城市对乞讨者行乞地点进行明确规定,对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有“自愿、无偿、依法”三大原则。但是只靠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往往是治标不治本。除了乞讨者“告知不听、救助不去、劝阻无效、制止不服、屡教不改”的问题外,治乞难在“处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于建嵘建议,我国“治乞”应分情况对待。首先绝对不允许儿童乞讨,其次,我国民众应该有权利意识,乞讨者想以怎样的方式生活那是他们的选择,只要不违法,我们就应该对他们持有包容的态度,但是公交车、地铁等公共场合要有所限制和管理。

  同样,政府应完善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办法,来约束职业乞讨行为,并加强思想教育,培养人们自尊自爱的意识。

  我国“治乞”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经验,而应当结合中国实际,联动社会各界力量,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情况下寻求治理之道。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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