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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化公为私”擅自砍伐榉木树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9-02 10:47:07


    本网讯(饶海泉)  珍贵树木是国家的宝贵自然资源,哪怕长在自家房前屋后,就算枯死了也不能擅自砍伐。9月2日,一名农民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绍海系丘北县平寨乡小罗白村农民。2009年,张绍海在修建自家围墙时,把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一棵榉木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围在了自己家院子里。后该榉木树于2012年枯死。2014年1月27日,张绍海担心枯死的榉木树枝砸到自己的房屋,同时也有用榉木料做家具的想法,便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这棵榉木树。该村群众发现树被砍后报警,张绍海在民警对其询问时主动承认了砍树的事实。经技术鉴定,被砍伐的榉木树立木蓄积为2.5731立方米,木材材积为1.2866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绍海明知榉木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未经允许而擅自砍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其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加之砍伐的树木早已枯死,其主观恶性不大,决定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张绍海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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