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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法院出台规定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
发布时间:2015-09-06 09:08:35


    本网讯(杨青)  为促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关于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从庭前通知、庭前阅卷、庭审发问、庭后评议四个阶段作出规定,全程无缝隙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

    为解决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存在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规定承办人应至少提前3日提醒人民陪审员开庭时间。人民陪审员可以庭前到法院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承办人应提供方便。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对未查清的事实发问。在案件评议时,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自主独立地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人员发生意见分歧的,人民陪审员可在说明理由后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此外,该规定还对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作了明确,如对于严重违反审判纪律或违法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无故参加庭审的,将依法免除人民陪审员的职务

    截至目前,该院共有人民陪审员47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427件,占该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数976的43.6%。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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