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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邑法院在失明被告人家中开庭审醉驾案
发布时间:2015-09-09 10:45:45


图为庭审现场

    本网讯(刘晓辉 梁立峰)  “我宣布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9月8日,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庭在王同庄村冯某家中公开审理案件并宣判了结果。

    据了解,去年1月22日,冯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载王某沿高邑县南浦底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浦底村东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路边路沿砖相撞,造成冯某头颅受损、双目失明,二轮摩托车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冯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37mg/100ml。

    该院认为,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认定。但冯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当庭认罪,量刑时可酌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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