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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口角之争挖断公路阻止村民通行被诉
发布时间:2015-09-09 10:49:56


    本网讯(贾佐杰)  一男子与同村村民发生口角后,私自将经过自己门前的公路挖断以阻止该村民通行,该男子也因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被对方被诉至法院。2015年7月27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王贵友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损坏的路面恢复原状。

    黔西县甘棠镇三马村滴水岩组村民于2007年自发组织,将孟家丫口处到本案原告池国云家门前的小路向两边扩宽约1.5米以便通行。该路从本案被告王贵友家门前经过。2015年年初,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一气之下在经过其门前的上述通行路挖上了一个长1.8米、宽为1.1米、深0.22米的坑,用以阻止原告池国云通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因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侵犯他人通行权。对于原告而言,被告门前的公路是一条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之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其挖坏的通行路面恢复原状之要求,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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