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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他人行走通道是否侵犯相邻通行权?
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13-09-06 14:35:08


    【案情】

    村民苏某父亲曾于1990年代在某市某区某乡村某屯建有砖瓦房一厅五房的房屋一座,并于1990年12月30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从建房屋之日起,苏某家人一直在邻居丘某现在修建的水泥砖瓦房处通行。苏某的父亲去世后,2007年,苏某及两个弟弟分割该房屋并拆除旧房屋,并于第二年初苏某在其分得的宅地上建起了二层半楼房,该楼房左侧与丘某房屋相邻,右侧与苏某的两个弟弟相邻,苏某及其家属一直是走苏某房屋门前左前方的通道(即经过丘某门前的通道)通行。2012年5月,丘某在该通道上建成水泥砖瓦房作杂物房,南北长2.8米,东西宽2.77米,把该历史通道堵塞,致使苏某一家只能从其弟弟的屋地上通行。

    苏某认为丘某建设的杂物房妨碍其行走,而丘某主张该相邻通道是其户所有。现苏某将丘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强令被告丘某拆除其在原告苏某必经通道上搭建的水泥砖瓦房一间,退出非法占用的通道,恢复通道原状。

    【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丘某擅自将该相邻通道堵死,使苏某外出通行不便,侵害了苏某的相邻通行权,应支持原告苏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若丘某能证实其所主张该相邻通道是其所有,则该地已不具备通行条件,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便于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载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结合本案来看,从原告的父亲生前建成,并已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旧房屋时起,原告及其家属一直是从原告房屋门前左前方的通道(即经过被告房屋门前的通道)通行,被告也予以确认,说明该通道已形成历史通道。原告现在其父亲生前建成的房屋宅地上建新房,该房屋的原历史相邻通道仍应继续维持,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笔者所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该历史相邻通道是其户所有,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另外,即使该历史相邻通道是被告户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结合本案实际来看,被告应当为原告通行提供必要的便利。综上所述,被告在该历史通道上建水泥砖瓦房作杂物房,将该历史通道堵塞,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侵犯了原告的相邻通行权,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应以纠正。故原告请求合理合法,应以支持。

    (作者单位: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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