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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感情不和 妻子两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5-09-10 15:41:19


    本网讯(廖长春)  一对夫妻自由恋爱结婚,现因家庭琐事等时常发生吵打,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和,闹上法庭要求离婚。8月27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诉讼案件,判决准予原告肖萍(女方)与被告肖青(男方)离婚。

    1996年底,原告与被告认识后开始自由恋爱,双方于1997年2月1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1997年11月29日生育一男孩,现已独立生活。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等时常发生吵打,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于2014年4月15日撤回起诉。撤诉后,夫妻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相恋较短时间就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亦一般;之后由于原、被告未能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曾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改善,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予以支持。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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