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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服装款40多万元拒付 店家诉至法院索债
发布时间:2015-09-10 15:52:42


    本网讯(廖长春)  两年间向服装店购买服装欠下巨款不给付,店家起诉至法院索债。8月5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林雄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刘兵服装款4499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陆续到原告经营的服装店购买服装。2011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服装款449924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为此,原告以被告尚欠其货款449924元未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予以给付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服装款449924元,有已被本院采信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服装款449924元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调查中陈述实际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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