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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死刑罪名不减打击力度
作者:周斌 李豪   发布时间:2015-09-11 10:28:0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江伟参加过多次死刑执行工作。9月10日,江伟向记者回忆起他监督死刑执行的经历时,不禁感慨生命的脆弱和死刑的震撼,“首次监督死刑执行的场景我一直难以忘记,支持刑法修正案(九)取消9个死刑罪名”。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多位司法实务界人士认为,取消死刑罪名,贯彻了少杀慎杀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司法实践中,这9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案例极少,取消死刑不会影响办案,也不会减弱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对社会的保护程度。

  强迫卖淫致死仍可判死刑

  记者梳理网友对取消9个死刑罪名发表的言论发现,绝大多数人都对取消9个死刑罪名表示支持,认为这是社会进步、司法文明的体现。不同意的观点中,多为不同意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特别是后者的较多。

  搜狐网网友“一个胡子大将军”说:“强迫卖淫罪要达到强迫女性卖淫的目的,就必须强制限制其人身自由,还要殴打、恐吓、虐待女性,比强奸罪更可恨,强迫卖淫罪不应该取消死刑。”

  北京一中院刑一庭法官杨亮介绍说,司法实践中,少有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适用死刑的案例。近五六年来,北京一中院每年办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案件多则七八起,少则两三起,没有一起判处死刑。

  3年前,杨亮办理过一起情节较严重的强迫卖淫案件:犯罪分子以招工的名义,从外地农村骗来两名未成年女性,一人16岁一人17岁,先强奸再强迫卖淫。基层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6个月。

  杨亮解释说,之所以适用死刑少,是因为一般情况下,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社会危害达不到判处死刑的程度。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通常后者的情节比前者严重,而即便是强迫卖淫,在不少案件中,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也不是特别强烈。

  据了解,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断增强,北京一中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对因嫖资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通过发司法建议的形式,督促使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整顿,北京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发案量持续减少,每起案件的涉案人数、犯罪团伙组织严密程度都在不断下降。

  在杨亮看来,取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死刑,只是刑法上的一种技术处理,实际上,刑法对这两种罪名的打击力度丝毫没有减弱。他认为,以前这两种罪名判处死刑的案例,通常都有被害人死亡等极其严重的情节,刑九实施后,遇到被害人死亡等情况,数罪并罚,法院同样可以判处犯罪分子死刑。

  非暴力集资诈骗罪不至死

  《中国再无“吴英案”》——刑九通过后,有媒体做了这样的标题。

  2009年10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引起较大争议,一些法学专家直言吴英“罪不至死”。2012年5月,吴英案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波说,近年来,重庆市集资诈骗案件有上升趋势,但少有涉案金额特别大的,重庆多年来没有对集资诈骗案适用死刑的案例。就全国而言,对集资诈骗案适用死刑的也是极个别的。

  张波说,集资诈骗是否保留死刑,学术界、司法实务界一直有争论。张波的看法是,取消集资诈骗死刑,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类犯罪形成的因素较为复杂,既有被告人无视法律,也有参与集资人追逐暴利的自身原因,还有社会政策等方面的问题。集资诈骗一般不会产生致命后果,取消死刑符合刑法法理发展和群众的法感情。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刘海英告诉记者,近年来,烟台地区集资诈骗犯罪日益增多,2013年起呈激增态势,今年5月还起诉了一起涉案金额达1.6亿余元的集资诈骗案。

  刘海英说:“虽然集资诈骗犯罪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且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但我们还没有办理过判处死刑的集资诈骗案。减少死刑适用,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法治观念。”

  目前,北京集资诈骗案件数量较几年前有所上升,集资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江伟说:“即便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也很难让法官下定决心适用死刑。主要原因是该罪并非暴力犯罪,且被害人往往也具有一定的贪利心理。”

  面对非法集资犯罪发案量增加,取消死刑是否会降低对犯罪的震慑,导致此类犯罪更加猖獗的疑问,受访者均认为:不会。

  张波解释说,集资诈骗本来就很少适用死刑,而且在取消这个死刑罪名之前,司法机关已有相关配套措施,比如对金融诈骗犯罪,减刑、假释条件趋于严格,要看罪犯是否主动退赃、挽回损失等,更加注重社会效果,避免其服刑很短就释放出来,同样具有很强的惩戒和震慑作用。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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