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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办合法手续擅自雇人采伐香樟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9-11 10:24:30


    本网讯(付剑)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处被告人李学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4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人李学坤为在承包经营的万载县某山场造林,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宜丰县某山场及万载县某山场的10株樟树,后雇车卖出。经鉴定,被采伐的10株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学坤到宜丰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学坤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10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为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学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学坤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学坤违反国家森林法规,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1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李学坤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学坤及其辩护人提出可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经查,原判对相关从宽量刑情节已作考虑,故法院对上诉人李学坤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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