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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法院执结50多万工程款 申请人送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5-09-14 16:12:25
![]() 图为申请人朱某给法院送锦旗致谢。 本网讯(吴坚定) “感谢法院高效的执行工作,让我一次性领到了全部工程款,拖欠民工的工钱总算可以付清了,谢谢你们!”近日,申请执行人朱某手捧写着“秉公执法维民意,勤政廉明颂功德”的锦旗送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以表达对执行法官为其追回50多万元工程款的诚挚谢意。 被执行人曾某冒用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某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合作协议》,工程总价为25859027元。协议签订后,曾某与丁某合伙承包施工。2013年8月,因施工需用砂石料,丁某、曾某经协商由丁某与朱某签订隧道砂石料加工合同,明确砂石料价格、加工费、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朱某雇请民工进场施工。 2014年3月,朱某与丁某的表兄曾某忠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石粉价格以及石渣、石粉结算方式。2014年6月,朱某又与丁某签订《补充协议》,再次对石料费用、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因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并未发现溶洞,不需溶洞施工所发生的砂石料,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发生争议。2014年9月,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丁某、曾某支付加工砂石料加工费831032.84元。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后,二审法院终审依法判决丁某、曾某支付朱某加工砂石料工程款502809.36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江州区法院执行局干警考虑到执行标的比较大,而且是涉及部分民工工资的工程款,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遂在依法向被执行人丁某、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工程项目等多种途径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最终查询到俩被执行人在其他工程项目中有可供执行财产,该院遂依法进行了冻结,并及时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某手中,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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