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枢文) 多余的那堵墙正是兄弟俩之间深深的那条“三八线”,促使他们在短短几年间形同陌路。9月18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黄明新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建在原告黄如东的房屋与其泥砖之间(公用小巷)的水泥砖围墙拆除,恢复原样。
2012年10月22日,被告黄明新擅自在与原告黄如东的房屋公用小巷之间修建了水泥砖围墙,严重影响了原告黄如东户的通风及采光,后经当地村委及司法所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黄如东以排除妨害、恢复原样为事实请求将被告黄明新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被告房屋间所建的围墙是否妨碍了原告户的通风、采光,应否予以拆除,恢复原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之间既是兄弟又是邻里,应当要互相团结、友好相处,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但是由于被告黄明新于2012年10月22日擅自在双方房屋之间修建围墙,势必影响原告的通风、采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