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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丈夫持菜刀砍伤奸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9-28 13:11:41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因妻子出轨,情绪激动下提刀刺杀奸夫。2015年9月11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蔡梦之妻郭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卢某某还多次要求郭某与其一同生活。蔡梦因此对卢某某怀恨在心,欲将卢某某杀死。2015年4月7日9时许,蔡梦携带一把菜刀至黔西县洪水乡长堰街上,见被害人正在摆摊,遂持菜刀上前对被害人的头、腰等部位连砍三刀。砍杀过程中,因菜刀刀身与刀柄断裂而未能继续实施砍杀行为,蔡梦遂弃刀逃离现场。经贵州省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因锐性外力致左环指远端缺如,该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案发当日,蔡梦主动到黔西县公安局洪水派出所投案。事发后,蔡梦家属与被害人达成4000元的赔偿协议,并先行支付赔偿款2500元,其行为已取得了被害人卢某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梦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且事后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就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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