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郁晰) 一公司拖欠5万多元电费后却不见踪影,最终惹来官司。近日,广西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供用电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乐业分公司给付原告乐业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电费58915.5元及违约金21727.7元。
被告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乐业分公司是2009年10月13日成立的企业。该企业成立后,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原告为被告生产供电使用,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费58915.5元,截止2014年12月未支付。根据供用电条例相关规定,被告单位拖欠原告电费产生违约金21727.7元。因原告催收被告给付电费用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南宁市环力建材有限公司乐业分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由原告供电给其使用,双方形成供用电合同关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供用电约定。本案原告已按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给被告,被告作为用电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被告共拖欠原告电费58915.5元有原告提交客户抄表结算单及催缴电费通知书证实,被告应承担给付电费款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