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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家法院联合出台规定规范公民代理诉讼行为
发布时间:2015-10-12 15:21:38


    本网讯(何有财)  为依法规范民事诉讼公民代理行为,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根据《民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联合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出台《关于规范公民代理诉讼活动相关问题的通知》,能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依法审理。

    一是明确公民代理适用范围。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公民受托代理时,应提交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及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出具的推荐证明。

    二是明确推荐单位和范围。被推荐人系当事人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辖区的公民或单位的成员,经当事人授权委托并由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三是明确推荐单位审核要求。社区、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相关推荐证明时,应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如实写明其真实关系。出据推荐证明时,应明确审查并注明系无偿代理。推荐证明应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未注明经办人和加盖党 (总)支部印章的证明无效。且要求办理推荐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向当事人和被推荐人索取财物。

    四是明确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审判人员应当在诉讼各环节严格审查公民代理资格。发现当事人、代理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及其经办人出具了虚假的证明,应当依法按妨害诉讼行为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出具证明、推荐材料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和被推荐人索取财物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责任;审判人员不按规定审查的,按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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