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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酿事故身亡被判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5-11-02 11:01:22


    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最基本的交通准则。可依然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借着自以为娴熟的驾驶技术,在红灯时“义无反顾”地穿梭于人流拥挤的十字街口。天不遂人愿,闯红灯者最终没能闯过自己生命的红灯,由于自身的违章行为,撞车身亡后对方仅承担了10%的赔偿责任。11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晓民赔偿原告李建芳、刘梦各项损失共计39897.1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4024.7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建芳、刘梦系受害人刘某某的妻子和女儿。2014年11月28日18时24分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沿新乡市宏力大道由东向西行使。在经过十字路口时正值左转绿灯,直行红灯早已亮起,而刘某某未停车等待,骑车径直向对面驶去,与正常驾驶汽车左转的高晓民发生碰撞,刘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晓民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死者刘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载人与高晓民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结合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以及事故双方的驾驶员情况和车辆情况,死者刘某某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违规载人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承担责任的90%为宜。被告高晓民驾驶机动车应文明驾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以承担事故责任的10%为宜。被告高晓民的车辆投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相关费用,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晓民按比例承担。因双方都有过错,故不支持二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综上,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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