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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法院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 最高获刑15年
发布时间:2015-10-13 15:38:13


柳江县禁毒“飓风行动”集中宣判现场。

    本网讯(覃柳面)  为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配合柳江县禁毒“飓风行动”,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3起案件的5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判处10到15年有期徒刑。集中宣判会现场,200余名来自柳江县禁毒委、各乡镇村委干部等到场旁听了宣判。

    2014年7月22日中午,柳江县人梁文渊利用电话联系被告人覃有便要50克毒品海洛因,约定到桂林后交付毒资,覃有便没有,梁文渊要求其帮他从别的途径获取,覃有便联系其朋友“用哥”(在逃)帮梁文渊要50克海洛因。2015年7月23日 “用哥”雇请韦造引将50克海洛因拿给覃有便,并与他一起去桂林交货。后,覃有便就驾驶一辆红色宝骏牌小汽车在柳江县拉堡镇先后接上韦造引和梁文渊。三人开车将海洛因送往桂林。途中在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农机加油站加油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覃有便明知梁文渊将毒品海洛因运给桂林的下家而居间介绍,被告人韦造引明知覃有便、梁文渊运输毒品去桂林,而代他人携带毒品一起转移,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梁文渊、覃有便在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覃有便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柳江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梁文渊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覃有便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处韦造引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被告人韦文信系吸毒人员,既吸食海洛因,又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5年3月31日24时许,韦文信驾驶其租赁的蓝色雪佛兰小车在柳州市向他人购买3500元的甲基苯丙胺返回至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段一酒楼门前公交车站牌处停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车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三小包,净重2.83克、甲基苯丙胺十小包,净重99.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二小包,净重3.47克。次日公安民警又在韦文信家中搜得海洛因448.4克。

    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韦文信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51.23克,甲基苯丙胺103.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韦文信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5年5月13日中午,江家潍打电话给柳江县成团镇一个外号叫“兄弟”(在逃)的男子欲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运回来宾市销售赚取差价。次日16时许,被告人江家潍驾驶其租来的灰色东风日产牌轩逸小轿车沿柳南高速公路从来宾市兴宾区来到柳江县,19时许其通过电话与“兄弟”约定在成团小学旁边的山脚下交易,后江家潍以42000元的价格向“兄弟”购买了二包毒品氯胺酮。交易完后江家潍驾车返回来宾市兴宾区。当晚21时许,江家潍驾车途经来宾市兴宾区柳来路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江家潍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对运输毒品氯胺酮1984克的江家潍,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杨修海庭长介绍,近年来,柳江县的毒品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有从城市向乡村发展的趋势,毒品犯罪人员中,毒品犯罪累犯、再犯以及有犯罪前科的罪犯占比高,这些毒品犯罪的新动向都给打击毒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仅今年1—9月,柳江县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了99件毒品犯罪案件,判处了103名被告人,其中未成年人涉毒案件4件4人,有力的打击了毒品犯罪。

    此次,柳江法院希望通过集中宣判的形式,能让社会对毒品的危害性有进一步的认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同时,通过此次宣判活动也能震慑毒品犯罪的嚣张气焰,为下一步的禁毒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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